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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考研高等数学集合的概念整合把一些元素组成的总体叫集合(简称集)。集合具有确定性(给定集合的元素必须是确定的)和互异性(给定集合中的元素是互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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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考研法硕基础复习(汇总)2021考研法硕基础复习:犯罪预备2021考研法硕基础复习:正当防卫2021考研法硕基础复习:吸收犯2021考研法硕基础复习:牵连犯2021考研法硕基础复习:结果加重犯2021考研法硕基础复习:
我国刑法采取了以按作用为主、按分工为辅的分类方法。包括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26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条件;①二人以上;②共同故意;③均构成犯罪。 客观方面 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共同犯罪具有共
1、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 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数罪及牵连犯等犯罪形态的根本点。想象竞合犯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无论其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其犯罪心理是故意还是
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且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 条件 第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一、
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划分的。 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
(一)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与胁从犯的区别:从犯的意志完全自由。 注意的问题: ①胁从犯的转化:行为人起先是因
行为特征 1 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结果加重。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加重结果不是由于基本行为造成的,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 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
吸收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具体表现
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 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
1604条 上一页 1.. 47 48 49 50 51 ..81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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