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的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
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二)本罪的认定
1."侵入"的必须是三种特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侵入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成立本罪,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3.既遂标准
本罪是行为犯,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只要非法侵入了三类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可构成犯罪既遂。
4.如果侵入计算机系统是为了获取军事秘密、国家秘密或者为了盗窃、贪污、挪用公款之类的,不再认定为本罪,应依照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盗窃、贪污等罪名定罪处罚。
分则变化1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本罪的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运行管理制度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所有人和合法用户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数据、应用程序和系统功能。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二)本罪的认定
1本罪的行为有三种:
⑴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
⑶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2.本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关系
⑴本罪不要求破坏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其他计算机系统也可以构成本罪。
⑵如果先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然后实施破坏,后果严重的,前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以重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分则变化13:盗伐林木罪
(一)本罪的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林业管理制度和国家、集体或公民的林木所有权。
客观方面: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本罪的认定
1.行为方式:盗伐集"盗窃"和"采伐"于一体。
①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因只有"盗"没有"伐",只能认定为盗窃罪。
②以毁坏为目的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林木,因只有"伐"没有"盗",只能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③将他人的林木移植到自己控制的范围内,也属于"盗伐"。
实例:甲将邻县国有林区的珍贵树木移植到自己承包的林地精心养护使之成活的,可成立盗伐林木罪。
2.既遂标准
本罪是结果犯,不是行为犯,只要林木被砍伐,数量较大,就破坏了森林资源,成立本罪的既遂。
3.本罪与滥伐林木罪的界限
4.本罪和盗窃罪的关系
按照通说,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是法条竞合关系,注意以下情况:
⑴盗伐林木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的,通常按特别法条盗伐林木罪论处;如果盗伐林木的数量没有达到该罪的定罪标准但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的,按盗窃罪论处。
⑵盗伐林木,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由于盗伐林木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⑶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只能认定为盗窃罪。
⑷盗伐已经枯死、病死的林木,或者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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