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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考研大纲:法硕考研大纲刑法变化解析(文字)

发布日期:2019-07-09 14:24:08  来源:四川中公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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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纲是对招生院校考试科目的考查目标、试卷结构的概要性说明。考试大纲中所列考查范围仅作为考生备考的辅助性参考之一,是考试试卷所要考查的知识点包括其中,但不限于大纲中考查范围所列的内容。目前,部分自命题院校的职业课考试大纲已经公布,考生需要及时关注。本文是四川中公考研网小编整理的关于“2020年考研大纲:法硕考研大纲刑法变化解析(文字)",的相关资讯信息,供大家参考,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2020年法硕考研新大纲已经发布!
  刑法部分有如下实质性变化:新增15个考点(总则2个+分则13个罪)!
  2020法律硕士考试大纲刑法变化解析
  总则变化1:非刑罚处理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从业禁止等。
  总则变化2:从业禁止
  从业禁止,是指人民法院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相关职业。
  性质:非刑罚处罚措施,不是主刑、也不是附加刑。
  内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
  对象:一般认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人可以适用
  期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特殊规定: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禁止从事职业的时间更长,甚至终身的或者规定有特殊条件,人民法院要依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特殊规定宣告职业禁止
  适用机关:人民法院
  违反后果:如果违反职业禁止决定,一般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分则变化1:破坏电力设备罪
  客体:公共供电中的公共安。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客观方面: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分则变化2: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客体:公共安
  客观方面: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分则变化3:劫持船只、汽车罪
  (一)本罪的构成特征
  客体:公共安,对象限于正在使用中的船只、汽车
  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二)本罪的认定
  1.劫持火车、地铁的行为,不构本罪,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罪论处。
  2.罪数:如果不仅劫持了船只、汽车,还抢劫船只、汽车上的人的财物,应以劫持船只、汽车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分则变化4:危险物品肇事罪
  (一)本罪的构成特征
  客体:危险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的安
  客观方面: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过失
  (二)本罪的认定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其主要区别是,前者仅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后者则违反安生产的所有规章制度,两者的范围有所不同。在生产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竞合关系,但是,本罪是特别法条,适用本罪处罚。
  分则变化5:生产、销售劣药罪
  (一)本罪的构成特征
  客体: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客观方面: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二)本罪的认定
  1."劣药"的理解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也按劣药论处:(l)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2.本罪是结果犯,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解释: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才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分则变化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标准的食品罪
  (一)本罪的构成特征
  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
  客观方面: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二)本罪的认定
  1.本罪是危险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实际证明具有此种危险方可构成本罪,无此危险,不成立本罪。
  
 
  分则变化7:强迫交易罪
  (一)本罪的构成特征
  客体:自愿、平等、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
  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方式实施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⑴强买强卖商品的;⑵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⑶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⑷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⑸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或者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二)本罪的认定
  1.根据司法解释,暴力威胁强迫他人借贷的,属于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2.注意本罪与抢劫罪的关系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分则变化8:非法侵入住宅罪
  (一)本罪的构成特征
  客体:公民住宅不可侵犯的权利,个人的居住平稳、安宁
  客观方面: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即非法强行闯人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误入他人住宅,经要求后立即退出,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认定
  1.所谓"侵入"行为,包括2种情况:
  第一、作为的侵入,未经住宅主人允许,不顾主人的反对、阻挡,强行进人他人住宅;
  第二、不作为的侵入,进入住宅时主人并不反对,但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拒不退出。
  2.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法侵人他人住宅,常常与其他犯罪结合在一起。
  例如,非法侵人他人住宅后,进行抢劫、盗窃、强奸、杀人等犯罪活动,在这种情况下,非法侵人他人住宅只是为了实现另一犯罪目的,是实施其他犯罪的必经步骤或手段。因此,只应按照行为人旨在实施的主要罪行定罪量刑,无需数罪并罚,此时有人认为,属于牵连犯,有人认为,属于吸收犯。
  分则变化9:拐骗儿童罪
  (一)本罪的构成特征
  客体:他人的家庭关系以及儿童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使其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基于出卖、勒索财物之外的目的,如收养、奴役等。
  (二)本罪的认定
  1.拐骗行为: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原来的处所,拐骗手段包括蒙骗、利诱,以及偷走、抢走儿童。
  2.本罪与拐卖儿童罪、绑架罪的区分
  ⑴如果以出卖为目的,拐走儿童,成立拐卖儿童罪;
  ⑵司法解释规定:以抚养目的拐骗儿童后产生出卖目的,进而出卖儿童,仅以拐卖儿童罪一罪论处;
  ⑶如果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拐走儿童,成立绑架罪。
  分则变化10: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一)本罪的构成特征
  客体:复杂客体,国家劳动秩序和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客观方面: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有支付他人劳动报酬义务的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二)本罪的认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如下处理:
  1.如果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就及时支付,不成立犯罪;
  2.如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3.如果提起公诉前支付,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如果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以从轻处罚。
  分则变化1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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