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初试
第十一条 初试时间、科目及方式
初试时间为2025年12月20日至21日。
12月20日上午8:30—11:30,思想政治理论或管理类综合能力;
12月20日下午14:00—17:00,外国语;
12月21日上午8:30—11:30,业务课(一)或专业基础综合;
12月21日下午14:00开始,业务课(二)。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
教育学、心理学、体育学、中国史、世界史及体育硕士专业学位初试科目为三个单元。公共管理、会计和旅游管理硕士初试科目为两个单元。
第十二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学校自行组织。
第五章 复试
第十三条 学校在复试前将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籍学历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第十四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其他具体要求由学校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在复试前公布。
第十五条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进入复试的考生人数一般不少于各学科专业已公布招生计划的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
第十六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
第六章 调剂
第十七条 复试前按教育部有关政策制定并公布本校调剂工作办法。
第七章 录取
第十八条 在校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山西省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考试综合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非定向就业。定向就业的考生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对于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我校将严格审核其定向就业合同,从严把握。一经录取后,不得变更录取信息中的就业方式。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在确定拟录取名单前,全面开展录取检查,对报考资格、录取条件、录取程序等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第二十一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9月25日前若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国(境)内高校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录取资格无效。
第二十二条 考生体检工作在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进行。
第八章 学习方式、学制与学费
第二十三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基本学制均为3年。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全脱产学习。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采取多种方式、灵活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具体时间由相关学院后续通知。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学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公共管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音乐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教育管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二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培养学院均在校本部。学校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提供住宿,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安排住宿。
第九章 奖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已建立由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组成的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具体设立有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岗位、绿色通道等。
第十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学校严格执行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并及时在网站公布招生章程、招生学科专业目录、复试录取办法、拟录取考生名单、拟录取考生成绩等相关信息。同时,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一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
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各学科专业拟招生人数、初试复试科目等招生相关信息均在研究生院网站发布,请考生及时查阅。
第三十条 本招生章程如与国家相关政策不符或国家调整招生政策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联系部门:山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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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01--山西师范大学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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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02--山西师范大学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科目情况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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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03--山西师范大学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科目情况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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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04--山西师范大学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同等学力加试科目情况表.pdf】
原标题:山西师范大学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文章来源:http://grc.sxnu.edu.cn/info/1087/1009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