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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6-08 09:37:53 来源:法学院
①本科课程学习成绩单原件(需加盖出具单位红章);
②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者,我校不予复试、录取。
7.我校认为必要时,可再次组织复试。
(三)调剂
调剂复试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均以初试结束后教育部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准。届时,考生可通过“研招网”(公网地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调剂服务系统填写报考调剂志愿。
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复试基本要求,但未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可以联系其他招生单位进行调剂复试及录取。
八、录取程序
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及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科研成果、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我校将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考生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对于全日制、非全日制的界定和管理,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硕士研究生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我校将通知拟录取考生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体检安排另行通知。
考试诚信状况将作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我校不予录取。
入学报到时,应届毕业生如不能提交毕业证书原件,或在境外接受高等教育但不能提交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证书的,取消录取资格。
对符合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招收要求的考生,我校将于2023年6月上旬开始发放录取通知书。
九、学费标准、学习方式、学习年限、培养校区和住宿情况
学费标准:按照上级部门批准的学费的标准收取。
全日制学习,基本学习年限为2年。培养地点在北京物资学院,学校可安排住宿,住宿费按照规定收取。
十、奖助办法
按照学校关于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奖学金、助学金等制度执行。
十一、信息公示
我校将按教育部要求,在考生报名、初试、复试、调剂和录取等各个工作阶段,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和“北京物资学院研究生招生网”,及时组织信息公示。
十二、其他
(一)我校不允许学生同时攻读两个(及以上)不同层次或相同层次的学位。
(二)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就读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内容,按照北京物资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被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并被授予硕士学位。
(三)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就业。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招生单位及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五)入学报到时,我校将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定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未通过者,将被取消研究生入学资格。
(六)考生应当遵守我校以及报考点关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和规定,不遵守相关规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我校将取消考生报考资格。
十三、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北京物资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富河大街321号
邮政编码:101149
法学院联系方式:
序号 学院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法学院 周老师 010-89534873
研究生院 黄老师 010-89534461
学校官方网址:yjsb.bwu.edu.cn/
本简章如与教育部及上级部门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教育部及上级部门最新文件为准。
欢迎考生报考北京物资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研究生!
原标题:2023年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文章来源:http://fxy.bwu.edu.cn/info/1045/19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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