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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9-25 13:53:48 来源: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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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我校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简称刑警学院;英文名称为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英文缩写为CIPUC。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学校的互联网域名是http://www.cipuc.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公安特色鲜明的高等学校,作为公安事业和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国家战略需要、公安实战需求和警务学术前沿,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推动公安事业科学发展。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坚持围绕实战、融入实战、服务实战、引领实战,突出忠诚警魂培育,强化纪律作风养成,全面培养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素质优良的应用创新型高级公安专业人才,为提升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核心战斗力提供坚实的智力支撑。
第六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学历教育和民警继续教育等。
第七条 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为法学、工学、理学,同时涉及医学、教育学和管理学等其他学科门类。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纪检监察处、后勤工作处主要负责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各学位点导师组组长组成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指导及协调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院是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具体承办部门,全面承担研究生招生考试各项工作的实施与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处负责对研究生招生考试各项工作实施情况与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依法依规维护考生与工作人员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 2021年招生规模以教育部正式下达的为准。
我校2020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为374人,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规模为38人,其中含“退役大学生”专项计划30人,供考生参考。
由于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的特殊性,公安学、公安技术“非定向就业”类别录取女生人数不超过15%。
第十三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招生对象为符合以下政治思想方面、学业水平和身体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四条 政治思想方面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3、学习、工作期间无党纪、政纪处分,无考试作弊记录;
4、报考公安学、公安技术专业的考生应无不宜从事公安工作的其他原因。
第十五条 年龄条件:报考“非定向”(录取后档案需转入我校)的硕士研究生考生年龄不超过27周岁(1994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报考“定向”(录取前要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录取后档案不转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6年7月1日及以后后出生)。
第十六条 考生学业水平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其中,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的应届毕业生报考我校,复试时需要加试。加试科目按照文法类(报考公安学、法学、法律、应用心理等专业)、理工类(报考公安技术、法医学等专业)分为两大类进行。文法类考生加试:计算机基础理论、法制史(含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理工类考生加试:高等数学、普通物理。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 身体条件:对于报考公安学、公安技术一级学科下各研究方向的考生,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体检的具体标准如下:
1、身高、体重、视力及外观的要求:
(1)报考公安学、公安技术一级学科下各研究方向,体检标准:
男生身高170厘米及以上,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女生身高160厘米及以上,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1至25.7之间(含本数)之间。左右眼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2)报考公安学、公安技术2个专业之外其他专业的“非定向”录取类别的考生,体检标准:
男生身高原则上不低于168厘米,体重不轻于50公斤,不超过标准体重25%;女生身高原则上不低于158厘米,体重不轻于45公斤,不超过标准体重25%,身体匀称。左右眼单侧矫正视力不低于4.8。
外观: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文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
2、报考各专业“非定向”录取的考生,均应符合以下要求:
(1)色觉:无色盲、色弱。
(2)两耳无重听、无口吃。
(3)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慢性肾炎,无高血压,本人和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
第十八条 报考警务硕士考生应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1、本科毕业满2年(截至2021年9月1日),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2、须为在职人民警察,政治坚定,热爱公安事业,身心健康,具有培养和发展潜力;经所属单位的纪委、督察、法制等部门审核无违法违纪;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6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
4、警务专业硕士报考类别仅限“定向就业”,考生报考时须征得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录取前须按相关要求与工作单位及学校签订定向培养三方协议,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工作;
5、警务考生报考时请参照以下内容进行报考院系所选择:
公安学方向:马克思主义学院(侧重公安思政)、公安信息技术与情报学院(侧重公安情报)、侦查与反恐怖学院(侧重刑事侦查)、禁毒与治安学院(侧重治安学)。
刑事科学技术方向:刑事科学技术学院(侧重痕迹检验、文件检验、理化检验、法医学)。
经济犯罪侦查方向:经济犯罪侦查学院。
大数据侦察方向:公安信息技术与情报学院。
禁毒学方向:禁毒与治安学院。
报考刑事科学技术学院的警务硕士考生,报名时须在“备注2”中填写个人选择入学后侧重学习的具体方向。
6、警务硕士合作培养的说明:
我校和公安部网安局合作培养警务硕士,招生规模为50人,报名此项合作的民警,报名时除选择“大数据侦察”研究方向外,还须在“备注1”项填写“网安-大数据”。
我校和公安部经侦局合作培养警务硕士招生规模为30人,报名此项合作的民警,报名时除选择“经济犯罪侦查”研究方向外,还须在“备注1”项填写“经侦”。
我校和公安部禁毒局合作培养警务硕士招生规模为40人,报名此项合作的民警,报名时选择“禁毒学”研究方向外,还须在“备注1”项填写“禁毒方向”。
第十九条 报考法律硕士考生需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1、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的人员,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报考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的人员,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2、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3、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工作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务的工作者,不能全日制脱产攻读的一般应报考非全日制培养定向就业。
第二十条 对前置专业的特殊要求:公安技术专业中人体检验与鉴定技术研究方向的考生要求前置专业为医学(不包括药学类[代码1007]和中药学类[代码1008])或生物科学[代码0710](不包括生态学[代码071004])。其他专业(研究方向)无前置专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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