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2025考研招生简章专业目录
发布日期:2024-10-12 14:48:40 来源:新疆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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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复试前我校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复查,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六)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
(七)复试主要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我校复试录取办法及各院系实施细则复试前另行公布。
(八)同等学力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参加复试时,须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
(九)复试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十)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八、调剂
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考生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填报调剂志愿。
九、录取
(一)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考生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定向就业的考生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三)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我校在录取阶段对考生报考资格、录取资格进一步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予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四)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五)录取的学科专业具有博士学位一级授予权,研究生可在入学后按相关规定和流程申请硕博连读。
十、学费及奖助学金
(一)学费
我校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文件精神及自治区制定的新疆地区研究生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学费标准请登录新疆大学研究生院网站查询。
(二)奖助学金
全日制、非全日制相关投入机制、奖助等政策按《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执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可享受国家助学金,可参评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学业奖学金及其它社会类奖学金。
1. 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为基本学制年限内全日制在读非定向硕士研究生。资助金额为0.6万元/生·年。
2. 国家奖学金
评选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读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参评研究生原则上须在学制年限内。奖励金额为2万元/生·年。
3. 自治区奖学金
评选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读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参评研究生原则上须在学制年限内。奖励金额为1万元/生·年。
4. 自治区学业奖学金
按照自治区设立资助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相关政策要求组织,择优评选。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读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参评研究生须在学制年限内。奖励金额为0.35万元/生·年。
5. 社会类奖学金
包括特变电工奖学金、宝钢优秀学生奖学金等。评选对象、奖励金额及其他要求以当年评选通知要求为准。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专项计划”非在职定向考生及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应届定向考生可同等享受或参评以上奖助。
十一、毕业就业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政治思想合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培养内容、环节和要求,通过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者,经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位。
非定向就业学生毕业后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定向就业学生毕业后须按定向合同(定向就业协议)就业。毕业派遣按研究生毕业当年的就业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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